近三年来,私募基金行业备受重视,证监会及基金业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监管政策及规定。如果说2016年是私募行业由乱象步入正轨的一年,那么2017年就是私募基金加大监管约束和规范发展的一年。
1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对2016年12月2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财税〔2016〕140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关于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相关问题进行补充通知,再次明确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增值税纳税人,并将资管产品增值税起征时间调整为2017年7月1日。
2月1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该规范明确规定,对于投资价格上涨过快的热点城市普通住宅地产项目的,暂不予备案。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不得通过银行委托贷款、信托计划、售让资产收益权等方式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用于支付土地出让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为各类机构发放首付贷等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关于私募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私募基金,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3月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服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服务机构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
内容涉及服务机构的准入限制、登记要求、费用支付、业务隔离、档案保管、估值频率等方面,明确了管理人的审慎经营原则。适用于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募集、投资顾问、份额登记、估值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业务的服务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参与到私募基金服务业务环节的部分。
3月31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
就私募基金管理人落实专业化经营原则提出了具体要求。
5月19日,六部委联合发布《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个人和机构在金融机构新开立账户,包括在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在保险公司购买商业保险,需按照金融机构要求在开户申请书或额外的声明文件里声明其税收居民身份。该办法主要对在中国境内开立账户的非居民或者有非居民控制人的消极非金融机构影响较大。
6月28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
2016年12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资本市场首部统一的适当性管理规定。为方便基金募集机构更好的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基金业协会特在《管理办法》即将实施之际制定并发布配套指引,为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落实提供具体指导意见以及部分参考模板。
6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式,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明确资管产品范围;管理人可自行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资管产品增值税的起征时间调整为2018年1月1日。
8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
就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保障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提出了30项意见。涉及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建立和完善适应金融审判工作需要的新机制等相关内容。
8月30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证监会共同起草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
征求意见稿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做出了权威、全面、系统的规定,并明确了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关的诸多定义与范围,意味着私募行业“顶层设计”即将落地。
11月3日,基金业协会发布《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四)》
对私募基金管理人不予登记的情况、未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否办理重大事项变更等具体事项进行了详尽的解答。
11月17日,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管局联合发布《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意味着资管业务的统一监管时代即将来临,总体思路就是要消除“一行三会”各扫门前雪的资管监管困境,按照资管产品的类型统一制定监管标准,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消除监管套利空间。
12月29日,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核算估值的相关建议》
围绕识别证券投资基金增值税税目、设置增值税相关会计科目、明确基金估值及会计核算中的账户处理等核心内容,结合现行有关税法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税收政策与基金运营的全口径转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