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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中基协要求部分私募10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

2018-09-21

昨日晚间,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收到中国基金业协会下发的《关于限期提交自查报告的通知》(中基协字2018277号),要求管理人开展自查工作,并于2018年10月31日前提交书面自查报告及整改安排。




一、时间安排


【自查报告】不得晚于2018年10月31日提交

【整改报告】不得晚于2018年10月31日随自查报告一并提交

【整改完成】不得晚于2019年3月31日



二、自查要求


1)管理人的信息披露、重大信息报备情况

①AMBERS系统上是否按时完成了重大事项变更的备案、更新;

②AMBERS系统上实际控制人、股东、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关联方的填写是否准确;

③管理人及其高管接受处罚的情况,管理人的合规情况;

④管理人的员工登记情况;

⑤内部治理架构和内部控制规范情况;

⑥关联方是否在经营与私募基金相冲突的业务。


2)私募基金产品的运营情况

①在管基金是否存在不属于《备案须知》备案范围的情况;

②管理人类型与基金类型不一致的情况;

③基金产品违约情况及退出措施;

④预计可能出现违约的产品情况;

⑤产品的信批情况;

⑥私募基金年度审计情况;

⑦风险揭示书签署情况;

⑧关联交易情况;

⑨超出约定投资范围或未按投资范围进行投资的情况。


针对自查不合规的整改要求:

针对上述事项以及你公司的实际运营如存在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自律规则规定的,请提出详细整改安排,整改报告应当作为自查报告必要附件随自查报告一并提交,其中,相关整改完成时限不得晚于2019年3月31日。


自查报告提交要求:

自查报告应当加盖你公司公章,并以PDF彩色扫描版随调查问卷一并提交,同时,应通过邮箱发送至管理人注册地所在地的地方证监局。

自查报告相关陈述文字应当逻辑严密,论证充分,所描述的事实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且具备适当证据及理由,不应存在虚假描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逾期不提交自查报告的法律后果:

如果你公司未能在2018年10月31日前提交自查报告,协会将按照《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私募基金行业自律管理的决定》,将你公司纳入异常经营程序。


三、全文如下

0755-27066666